您當前位置 : 首頁 電商百科 2017年京東開放平臺招商標準
第一章 2017年京東開放平臺招商重點
1.1 品牌
國際國內知名品牌
京東開放平臺將一如既往的最大程度地維護賣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傳統和內涵,歡迎優質品牌旗艦店入駐。
1.2 商品
能夠滿足京東用戶群體優質、有特色的商品。
根據類目結構細分的商品配置。類目規劃詳見《2017年京東開放平臺類目一覽表》。
1.3 垂直電商
京東開放平臺歡迎垂直類電商入駐。京東開放平臺愿意和專業的垂直電商企業分享其優質用戶群體,并且歡迎垂直電商為京東用戶提供該領域專業、優質的商品及服務。
第二章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除生活旅游業務(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務、充值、彩票)外的京東開放平臺所有賣家。
第三章 入駐須知
3.1 京東開放平臺暫未授權任何機構進行代理招商服務,入駐申請流程及相關的收費說明均以京東開放平臺官方招商頁面為準。
3.2 京東開放平臺有權根據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經營狀況、服務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賣家入駐申請。
3.3 京東開放平臺有權在申請入駐及后續經營階段要求賣家提供其他資質。
3.4 京東開放平臺將結合各行業發展動態、國家相關規定及消費者購買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標準。
3.5 賣家必須如實提供資料和信息:
3.5.1 請務必確保申請入駐及后續經營階段提供的相關資質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若賣家提供的相關資質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標注冊證、授權書等,請務必先行核實文件的真實有效完整性),一旦發現虛假資質或信息的,京東開放平臺將不再與賣家進行合作并有權根據京東開放平臺規則及與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之約定進行處理;
3.5.2 賣家應如實提供其店鋪運營的主體及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鋪實際經營主體、代理運營公司等信息;
3.5.3 京東開放平臺關于賣家信息和資料變更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但賣家如變更3.5.2項所列信息,應提前10日書面告知京東;如未提前告知京東,京東將根據京東開放平臺規則進行處理。
3.6 京東開放平臺暫不接受個體工商戶的入駐申請,賣家須為正式注冊企業,亦暫時不接受非中國大陸注冊企業的入駐申請。
3.7 京東開放平臺暫不接受未取得國家商標總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受理通知書的品牌入駐開店申請,亦不接受純圖形類商標的入駐申請。賣家提供商標受理通知書(TM狀態商標)的,注冊申請時間須滿六個月。
第四章 京東店鋪類型及相關要求
4.1 旗艦店,賣家以自有品牌(商標為R或TM狀態),或由權利人出具的在京東開放平臺開設品牌旗艦店的獨占性授權文件(授權文件中應明確獨占性、不可撤銷性),入駐京東開放平臺開設的店鋪。
4.1.1 旗艦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經營一個自有品牌商品的品牌旗艦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標權利歸賣家所有)或由權利人出具的在京東開放平臺開設品牌旗艦店的獨占性授權文件(授權文件中應明確獨占性、不可撤銷性)的品牌旗艦店;
經營多個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歸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品牌旗艦店(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艦店,主、子品牌的商標權利人應為同一實際控制人);
賣場型品牌(服務類商標)商標權人開設的旗艦店;
4.1.2 開店主體必須是品牌(商標)權利人或持有權利人出具的開設京東開放平臺旗艦店獨占性授權文件的被授權企業。
4.2 專賣店,賣家持他人品牌(商標為R或TM狀態)授權文件在京東開放平臺開設的店鋪。
4.2.1 專賣店類型:經營一個或多個授權品牌商品(多個授權品牌的商標權利人應為同一實際控制人)但未獲得品牌(商標)權利人獨占授權入駐京東開放平臺的賣家專賣店;
4.2.2 品牌(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授權文件不應有地域限制。
4.3 專營店,經營京東開放平臺相同一級類目下兩個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標為R或TM狀態)商品的店鋪。
4.3.1 專營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相同一級類目下經營兩個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駐京東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相同一級類目下既經營他人品牌商品又經營自有品牌商品入駐京東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4.4 各類型店鋪命名詳細說明,請見《京東開放平臺賣家店鋪命名規則》。
第五章 京東申請入駐資質標準
5.1 京東開放平臺申請入駐資質標準詳見《2017年京東開放平臺招商資質標準細則》。
第六章 開店入駐限制
6.1 品牌入駐限制:
6.1.1 與京東平臺已有的品牌、頻道、業務、類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稱的品牌;
6.1.2 包含行業名稱或通用名稱的品牌;
6.1.3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6.1.4 與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6.2 商號(或字號)入駐限制:
6.2.1 與京東平臺已有的品牌、頻道、業務、類目等相同或近似;
6.2.2 與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
6.3 經營類目限制,賣家開店所經營的類目應當符合京東開放平臺的相關標準,詳細請參考《2017年京東開放平臺經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6.4 同一主體入駐的店鋪限制:
6.4.1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鋪間同一類目經營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復,經過京東審批的店鋪不受此項約束。
6.5 同一主體重新入駐京東開放平臺限制:
6.5.1 嚴重違規、資質造假被京東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駐;
6.5.2 若賣家一自然年內主動退出2次,則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12個月內限制入駐。
6.6 續簽限制:
6.6.1 須在每年3月1日18時之前完成續簽申請的提交,每年3月20日18時之前完成平臺使用費的繳納,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資費及資料未補足,京東將在每年3月31日24時終止店鋪服務并清退出京東開放平臺。
6.6.2 賣家在服務期內未通過《京東開放平臺商家店鋪考核標準》,京東開放平臺有權拒絕商家提出相應續展服務期的申請。
第七章 京東開放平臺保證金/平臺使用費/費率標準
7.1 保證金:賣家以“一店鋪一保證金“原則向京東繳納的用以保證店鋪規范運營及對商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擔保的金額。當賣家發生侵權、違約、違規行為時,京東可以依照與賣家簽署的協議中相關約定及京東開放平臺規則扣除相應金額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或給予消費者的賠償。
7.1.1 保證金的調整、補足、退還、扣除、賠償等依據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及京東開放平臺規則約定辦理;
7.1.2 京東開放平臺各經營類目對應的保證金標準詳見《京東2017年度開放平臺各類目資費一覽表》。
7.1.3 跨類目保證金:就高原則,保證金按最高金額的類目繳納;經營過程中增加的類目對應的保證金與原有保證金不一致,商家須補交差額部分。
7.1.4 保證金不足額時,賣家應在出現該等情況后5個自然日內及時補繳足額的保證金使可用余額達至最低保證金金額。京東可向賣家發出續費通知,如賣家在京東開放平臺上有未結貨款,京東有權從該等款項中扣除以補足保證金。如賣家逾期未能補足保證金,則京東開放平臺有權對其店鋪進行監管或終止服務。
7.2 平臺使用費:賣家依照與京東簽署的相關協議使用京東開放平臺各項服務時繳納的固定技術服務費用。京東開放平臺各經營類目對應的平臺使用費標準詳見《京東2017年度開放平臺各類目資費一覽表》。續簽賣家的續展服務期間對應平臺使用費須在每年3月20日18時前一次性繳納;新簽賣家須在申請入駐獲得批準時一次性繳納相應服務期間的平臺使用費。
7.2.1 平臺使用費結算:
7.2.1.1賣家主動要求停止店鋪服務的不返還平臺使用費;
7.2.1.2賣家因違規行為或資質造假被清退的不返還平臺使用費;
7.2.1.3每個店鋪的平臺使用費依據相應的服務期計算并繳納。服務開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間的,開通當月按一個月收取平臺使用費,服務開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間的,開通當月不收取平臺使用費;
7.2.1.4擁有獨立店鋪ID的為一個店鋪,若賣家根據經營情況須開通多個店鋪的,須按照店鋪數量繳納相應的平臺使用費。
7.3 費率:賣家根據經營類目在達成每一單交易時按比例(該比例在與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中稱為“技術服務費費率”或“毛利保證率”)向京東繳納的費用。京東開放平臺各經營模式各經營類目對應的費率標準詳見
《京東2017年度開放平臺各類目資費一覽表》。
第八章店鋪服務期
8.1 賣家每個店鋪的第一個服務期自服務開通之日起至最先到達的3月31日止,第二個服務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個、第四個……服務期以此類推,以一年為周期,除非店鋪或與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提前終止。
8.2 賣家每個店鋪的服務開通之日以京東通知或系統記錄的時間為準。
8.3 賣家應在店鋪每個服務期屆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展的申請,繳納續展服務期的平臺使用費和提交其經營所需的全部有效資質,并經京東審核。
8.4 賣家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申請未通過京東審核的,自店鋪服務期滿之日起,京東開放平臺將不再向賣家提供該店鋪的任何服務。
第九章附則
9.1 本標準中的“日”如無特殊說明均指連續的自然日,如10日是連續10個自然日。
9.2 京東開放平臺用戶的行為,發生在本標準生效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標準;發生在本標準生效之日以后的,適用本標準。
9.3 京東開放平臺可能隨時修改、補充或更新本規則,并在該規則生效前在京東開放平臺給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經發布即視為通知所有使用京東開放平臺服務的主體,一經發起舉報即為接受變更后的規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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