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注冊的行為表現在于一般是他人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的名氣,但是沒有注冊的商標,最容易被其他的人搶先注冊。20
19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決定將正式施行。這次修法,重點圍繞增強商標使用義務、規范商標代理行為、
規制商標惡意申請注冊行為等作出規定。

此次修改比照《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新《商標法》第四條指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
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將正式施行。《解釋》明確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具體從違法信息
數量、傳播范圍等方面加以判斷;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從泄露的用戶信息數量、后果嚴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
斷;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具體從相關證據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證據滅失的次數、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等方
面加以判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從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重要程度、前科情況、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斷。
例如《解釋》第四條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
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
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等8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所以企業不僅要保護好自己的商標也不能去惡意注冊他人的商標,否則有可能也是一件損人不利己的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