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對地理標志進行了界定,即“就本協定之目的,地理標志系指識別某一商品原產于某成員領域內、或該領域內的某一地區或地方,且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原產地相關聯的標志”。該定義建立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相關條約的基礎之上,特別與以下兩個保護產地與原產地名稱的公約有關,即《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的馬德里協定》以及《保護原產地名稱里斯本協定》。上述三個公約所用的名稱分別是indications of source(來源地標記、產地標記),appellations of origin(原產地名稱),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標志)。從上述兩個公約以及TRIPS協議各自定義來看,indications ofsource譯為來源地標記或者產地標記,其中來源地或產地的概念較為寬泛,從理論上來講它一般包括了原產地名稱以及地理標志,來源地或產地是“種”.而“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均是它的“屬”而已。另外從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來看,它又較原產地名稱的概念有所擴張,因為在里斯本協定中,對原產地名稱的定義中沒有提及產品的“聲譽”二字;而TRIPS協議中明確的說明了“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和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原產地相關聯”。但是,總的說來,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是源于《里斯本協定》中對原產地名稱的定義,只不過在其用詞的基礎上稍作了些許改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