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爭條款的效力,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少數發達國家法律規定或通過司法實踐確定這種條款屬于限制性條款,理由是其內容違背了公共利益。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利爾公司訴阿德金( Lear inc. v Adkin)案中判決認定專利許可合同中的不爭條款違反了美國的公共秩序和聯邦專利法,法院不予強制執行。①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也認為不爭條款與《羅馬條約》第85條的精神相抵觸,因而是無效的。不過,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法律對不得反控條款沒有任何規定,因此這一條款并非是絕對無效的。如果專利許可合同中訂有不爭條款,受許方就將根據合同約定承擔不得反控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