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表達二分法這一原則通過案例法得到不斷發(fā)展。最早確立這一原則的是Baker v. Selden案。最高法院在該案中的判決對美國版權(quán)法的發(fā)展產(chǎn)生了深刻的影響。在該案中,法院裁定:原告可以禁止別人復印出版他的書,但不能禁止被告使用原告書中所描述的會計方法。
作品的“表達”是豐富多樣的。對于小說、詩歌、散文等文學作品,可以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種符號(如數(shù)字符號)作為其思想或情感的表達;繪畫、書法等美術作品則以線條、色彩等作為其表達。如果在一部作品中其思想與表達清晰可辨,則對其表達的保護相對簡便易行。但是正如法院在Nichols v. U niversal Pic tures Corporation一案中所揭示的那樣,“任何一部確定的作品都可以是許多思想和表達的混合”。在實踐中,區(qū)分思想和表達并非一件易事。例如,對作品中牽涉的創(chuàng)造的“素材”是更接近于思想還是更接近于表達,有時并不能很簡單地判定。以文學作品的故事情節(jié)而論,基本的故事情節(jié)應當是創(chuàng)作的基本素材,屬于思想與事實的范疇。普通的人物角色更趨向于被認定為“思想”,但一個卡通角色可能更容易被認定為“表達”。由此體現(xiàn)的是“情景”理論:相同主題里通用的情節(jié)、人物、場景不受到版權(quán)保護,任何人在同一主體的作品中都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