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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班提公司上訴,羅思柴爾德木桐訴“穆桐”商標侵權終審被判勝訴。終審判決中,北京高院指出,根據資料可證明,消費者通常將其相關葡萄酒品牌及酒莊稱為“木桐”及“木桐酒莊”,可見文字“木桐”在引證商標中構成顯著識別部分;“木桐”本身為“MOUTON”的音譯,本身并不具有固定中文含義,而系爭商標“穆桐”與引證商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木桐”讀音完全相同,容易認為彼此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存在特定聯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維持一審判決。圍繞申請注冊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的“穆桐”商標,兩公司曾展開一場長達7年的商標權屬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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