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是1883年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并批準了在海牙(1925),倫敦(1934)和斯德哥爾摩(1967)修訂的《巴黎公約》文本。自1988年4月9日起,突尼斯退出了《馬德里協定》,其結果是,應在該國提出國家申請以保護商標。現有的國際注冊將繼續有效,直到其各自的有效期限為止。可以通過提交國家續展申請來進行國際注冊續展。為了商標注冊的目的,突尼斯遵循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 在突尼斯登記當局沒有審查的情況下,通常在提出登記申請后直接簽發登記證書。關于公布程序,僅在國家標準化研究院和工業產權研究所(INNORPI)出版的季度公報Al-Muwassafat上公布已注冊商標的列表。沒有反對商標注冊的規定。 自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商標注冊有效期為十五年,可以無限期延長。商標法為商標續展提供了六個月的寬限期。但是,在此期間內的續簽可能會被罰款,具體取決于月份數。利害關系方可向突尼斯法院提出撤銷或無效商標注冊的程序。 The assignment of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hould be recorded with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Unless it is entered in the records, a trademark assignment shall not be effective vis-a-vis third parties. The assignment of a trademark may be effected along with or without the goodwill of the business concern. Changes in the name and/or address of a registrant must be recorded. 在突尼斯,不要求商標注冊人使用其商標。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權僅通過注冊獲得。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在突尼斯注冊了商標,則可以在任何時候向突尼斯法院提起撤銷或無效該商標注冊的訴訟。根據突尼斯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對注冊商標的任何侵權或未經授權的使用均應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