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范商標延伸問題是物質生產方式的要求由于商標延伸的本質是能量的延伸,是原來凝結在商標上既有能量的延展和延續,而能量本來就是可以輻射和傳遞的,其延伸、延續既是經營者的主觀要求,同時也是一種客觀現象和客觀存在,并不是脫離客觀實際的純粹主觀愿望和主觀要求。也就說經營者提出商標延伸的要求具有客觀現實性和客觀合理性,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法的內容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21,而物質資料生產方式是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對立統一,生產力代表人與自然的關系,生產關系代表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22在商標法領域中,經營者提出了商標延伸的合理要求,反映了現實的生產關系調整需要,代表了物質生產方式的變化和要求,對此,我國商標法應當對此予以積極回應。 2.規范商標延伸問題具有比較法上的基礎 從比較法上來看,美國商標法判例中有“商標家族”理論。美國對涉及“商標家族”一系列案件作出過判決,其中一個著名案例就是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于1991年判決的“快餐食品”案23。在該案中,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指出,商標家族是指一組具有公認的共同特征(共同要素)的商標,且必須足以在消費者中間能夠明確指示商標家族來源。并據此認定麥當勞使用的“Mc”系列商標由于廣泛使用和大力宣傳已經形成了商標家族,其他經營者申請注冊“McPretzel”和“McDUGAL McPretzel”商標的請求應被駁回。而其他的一些主張“商標家族”案件,如Witco Chemical Co.訴Chemische Werke Witten G.M.B.H 、Spraying Systems Co.訴Delavan Inc.24等案件,當事人的主張均未獲法院支持,法院一般或者認為其共同特征不具顯著性、無法排斥他人使用,或者認為其顯著性不夠、不足以排斥他人在不同種或非類似商品上使用共同特征的商標。 美國商標法判例中的“商標家族”理論實質上涉及到的就是商標延伸中的縱向延伸(向近似商標上的延伸)問題,該國的司法判例對我國處理商標延伸問題具有借鑒意義。其認為“商標家族”中的共同特征如果經過廣泛使用和大力宣傳具有突出顯著性就可以形成商標家族,反之則不可以,實際上也是表明商標只有在經過廣泛使用和大力宣傳之后才凝結和承載了足夠的能量,才存在延伸的可能性,而沒有凝結和承載相應能量的商標是不能延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