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臺灣地區有學者認為,商標注冊在我國最早起源于西漢宣帝五鳳年間,以五鳳作為瓷器上的標識,將一定標識用在商品或者服務包裝,使消費者認識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經銷商附加于其商品或者服務上并具有顯著性的標識,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也有人認為,在1964年、1973年出土的西漢鐵器上發現的“川”字標記,在北京市郊大葆臺出土文物上發現的標記“漁”字就是一種地理名稱的商標注冊,是我國古代人們使用商標的雛形。而且此后還發現了標注“陶彥”的筒瓦,標注“杜康”的酒等,也都構成了商標使用的系列證據鏈。鄭成思先生認為這種標記很難與商標相提并論。 持第二種認識的學者大體認為,在西方,商標起源于英國保護商標的最早判例。通常認為,英國保護商標的最早判例是1618年的薩瑟恩訴豪(Southern v. How)案,但是弗蘭克?斯凱特(Frank Schechter)認為該案實際上對證明注冊商標保護的任何普通法早于工業革命到來而得到發展并沒有意義,他公開宣稱英國普通法院于1824年判決的賽克斯訴賽克斯(Sykes v. Sykes)案是第一個直接涉及商標保護的有記錄的判例。凱斯?M.斯托特(Keith M. Stolte)則認為最近發現的桑福德案(Sandforth'sCase)案讓我們不再將薩瑟恩訴豪案作為英國法律史上商標與不正當競爭法的最早基礎,而且該案與朗格案(Longe's Case)案中未記錄的上議院訴訟,提供了連接商標注冊的同業公會規則與賽克斯訴賽克斯案200年前的16世紀中葉普通法院商標法律的發展的歷史橋梁。在我國,學者多數認為,北宋山東劉家“功夫針”鋪使用的“白兔”商標是真正將一定標識用在商品或者服務包裝上,有目的地使消費者認明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有實物證據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