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企業重要的知識產權,創立馳名商標是很多企業的最高品牌戰略,就此來說,企業擁有了馳名商標,就等于擁有了一筆巨大的無形資產,不僅能給企業帶來重大經濟效益,還能夠無限期對模仿近似的商標提出無效宣告。但這也導致很多企業主本身就認為,商標馳名后,就萬事大吉了,誰也不能注冊和馳名商標類似的商標,商標就得到了全類保護;然而事實是這樣嗎 ?
只要涉及商標法的問題,均涉及對商標權保護范圍的解釋。而商標保護范圍劃定的唯一標準即“混淆可能性” 。在商標標識和商品項目均相同的情況下,法律采用當然推定混淆的方式,免除了當事人的舉證義務。而在商標標識與所涉商品(服務)中任意一項存在不同時,當事人則需要通過顯著性、知名度、對方惡意等輔助因素,舉證證明存在混淆可能性。對馳名商標而言,從知名度要素入手,是最為重要的判斷標準。

按照《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由此可知,普通商標權的保護范圍限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商標法》第十三條第3款進一步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從法條規定的字面含義來看,很容易認為馳名商標應當予以全類保護。然而,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受到“誤導公眾”這一條件的嚴格限制。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過授予商標權人在其商標使用行為所產生的知名度所能輻射的范圍內以專有使用權保護,從而降低消費者的搜尋成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誤導可能性,即便認定為商標馳名,亦不具有排斥他人之效力。這個從上面的圖片中,人民日報轉載的中國知識產權報的一篇文章就知道,也能從商評委的第29435111號文件查到一些信息;

從上面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馳名商標的保護并不是無邊界的,而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就是并存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所以馳名商標與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絕對禁注禁用事項不同,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僅限于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這也正好符合《商標法》的立法本意:馳名商標本身就是通過授予商標權人在其商標使用行為所產生的知名度所能輻射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內以專有使用權保護。如果不存在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即便是商標馳名,也不能全品類保護,但可以向近似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具體能不能無效還要看法院的最終判決。所以,我個人還是提倡全品類注冊,雖然全品類注冊有違商標法的立法精神,也對后期的馳名認定有一定的阻礙,但從企業的可能受到的損失來講,全品類注冊也許是無奈的選擇;若您對商標注冊的相關信息不是非常了解,可以選擇正規的代理公司,帶路商標網以誠信立業,為客戶提供最專業的商標代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