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自貿區法院在審理一起侵害攝影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中,對原告虛構作品版權進行訴訟的行為開出10萬元“罰單”。這是該院自新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以來,開出的首張虛假陳述“罰單”,進一步促進網絡版權產業健康發展,推動攝影作品廣泛有序傳播,同時規范民事訴訟活動秩序,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今年6月,原告某網絡圖片公司以被告未經許可,在微信公眾號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致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其他費用共計1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案外人胡某系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其經胡某授權取得了該攝影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單獨以原告名義進行維權、提起訴訟的權利,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作品原圖或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可以證明其權利主體身份的證據。然而,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涉案攝影作品由一名外籍水下攝影師于2008年在南非海域拍攝。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作為經營圖片的專業公司,在沒有取得原圖的情況下即以獲得授權為由主張權利,屬于虛假陳述,嚴重干擾了訴訟秩序,應予處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院駁回原告起訴,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依法嚴懲網絡版權訴訟中的虛假陳述行為,是嚴格公正司法、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應有之義。近年來,涉及圖片類作品的商業維權現象越來越常見,同時在許多案件中也暴露出作品權利來源不清晰、授權不規范等問題。
天津自貿區法院在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同時,依法嚴格審查相關作品權屬來源,該保護的堅決保護,不該保護的堅決不予支持。通過對虛構作品版權訴訟行為的嚴肅懲處,進一步彰顯知識產權保護司法職能作用,維護網絡版權產業健康、繁榮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
附: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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