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金某在未經“大潤發”商標權利人康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華容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華容縣大潤發惠民超市”,經營超市業務。該超市經營期間,在店面招牌、店內裝潢、貨架標簽、宣傳海報、購物袋、員工制服、購物車、購物小票、購物袋等多處單獨或突出使用的“大潤發”字樣與康成公司的注冊商標相同。
2018年10月,康成公司以金某侵害其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岳陽中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期間,金某主動對原大潤發惠民超市予以注銷登記,全面停止經營。

岳陽中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馳名商標),被告處理態度(積極應訴、主動停止侵權)、地域范圍(縣城)、經營時間(工商登記存續時間14個月)等具體情節,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
本案中,被告在超市經營中,私自注冊登記“大潤發”字樣來“傍名牌”,雖是吸引招徠顧客的手段,但實際構成了侵權。在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傍名牌”,損害的不僅僅是品牌本身,更多的還是消費者,一方面違背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也對原商標企業造成聲譽以及經濟的損失。
雖然現今都在鼓勵創業,但企業或者個人在創業的同時需要遵守的原則首先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的辦事,假設創業的路上需要做一些侵權事件,即使是收入頗豐,也是對社會的危害。如果真的需要一個商標,可以選擇商標注冊或轉讓,假設需要借助上商標的名氣,商標授權許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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