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國際特許經營的發祥地和最大輸出國,聯邦立法和各州立法相互配合,強化對特許經營的法律調整。1979年10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頒布《關于特許經營和商業投資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禁令規則》(簡稱FTC法規),確立了恃許經營的信息公開制度,規范和約束特許人的經營行為,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而早在1971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就制定了特許經營的第一個法規――特許經營投資法。此后,各州相關立法機關紛紛出臺相關法規,特許經營立法達到高潮,如伊利諾斯州特許經營披露法、康涅狄格州特許經營法、密歇根州特許經營投資法、印第安納州欺騙性特許經營行為法和特許經營登記和披露法等。這些法規都強調特許人的誠信和善意義務,并要求特許人在開展業務前必須在所在州登記注冊,以對其生經營進行有效監督。與此同時,針對特許人與受許人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地位,許多州頒布特許經營關系法,這些法律主要規制一些特許人濫用權利的行為。如不正當地終止特許經營,受許人缺乏延期權和委派權,侵犯他人領域,限制自由聯系,對不同受許人實行歧視,對受許人方面施加不合理的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