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LU是一家注冊為C'est Toi Jeans USA的加利福尼亞州公司,它在2010年9月11日至10月20日之間將在中國生產的牛仔褲進口到美國。牛仔褲的多個部位都繡有“ C'est Toi Jeans USA”,“美國CT牛仔褲”和“洛杉磯C'est Toi牛仔褲”。2010年10月8日,JBLU向C'est Toi Jeans USA和CT Jeans USA向美國專利商標局(PTO)提交了商標申請,但沒有向C'est Toi Jeans Los Angeles提交商標申請。當貨物到達美國時,海關檢查了牛仔褲樣品,確定JBLU違反了《關稅法》第304條和海關頒布的相關規定,19 CFR§§134.46和134.47。
根據19 CFR§§134.46,當在進口商品或其容器上出現“地理位置”字樣“可能誤導或欺騙最終購買者關于商品的實際來源國”時,該商品還必須標有“原籍國以清晰易懂,永久性的方式,與地理字詞緊密相鄰,并且尺寸至少相當。”§134.37中更寬松的要求規定,原產國標記必須清晰,永久,醒目,并且必須與地理字緊鄰或位于其他明顯的位置。海關確定,由于JBLU的牛仔褲標有“ USA”或“ Los Angeles”,它們還必須符合原產國標簽§134.46的要求。
JBLU辯稱其“中國制造”標簽符合§134.47的要求。海關同意,但僅適用于標有C'est Toi Jeans USA或CT Jeans USA并在JBLU提交商標申請后才進口的牛仔褲。海關確定,較嚴格的§134.46要求適用于標有C'est Toi Jeans USA或CT Jeans USA的牛仔褲,并在JBLU提交商標申請之前就已進口。
JBLU在CIT向美國政府提起訴訟。CIT批準了政府的簡易判決動議,尊重了海關對“商標”的定義,該定義僅限于在PTO注冊的商標和正在申請注冊的商標。CIT發現C'est Toi Jeans USA,CT Jeans USA和C'est Toi Los Angeles不是§134.47的商標,因此適用§134.46的更嚴格要求。JBLU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