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別考慮了針對Perfetti van Melle的案件之后,法院仔細審查了該案件的所有情況(第14-10320 / 2014號民事案件),并確定根據(jù)商標局的數(shù)據(jù)庫,索賠人是記錄的所有人超過300種商標,并且自有爭議商標注冊之日起已經超過18年,并且沒有提供其所有者使用該商標的證據(jù)。
此外,根據(jù)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有爭議的商標因未使用而被終止注冊。此外,被告人(Perfetti van Melle)提供了有關索賠人向僅包含金錢索賠的其他生產商提起若干訴訟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