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降費力度,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國家發改委正式發布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發改委明確要求降低223-235MHz頻段電力等行業采用載波聚合的基站頻率占用費標準,由按每頻點(25kHz)每基站征收改為按每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現行800元/頻點/基站調整為1000元/MHz/基站。原窄帶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每頻點信道帶寬25kHz)的收費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關于5905-5925MHz頻段車聯網直連通信系統收費標準,發改委也做了明確指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使用的,按照15萬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圍使用的,按照1.5萬元/MHz/年。使用范圍在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按照150萬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圍在10個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萬元/MHz/年收取。”
同時,為鼓勵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對5905-5925MHz頻段車聯網直連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實行“頭三年免收”的優惠政策。即自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財務年度計算,下同)免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頻率占用費。
在衛星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方面,進一步調整網絡化運營的對地靜止軌道Ku頻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衛星系統業務頻率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方式。由原按照空間電臺500元/MHz/年(發射)、地球站250元/MHz/年(發射)分別向衛星運營商和網內終端用戶收取,改為根據衛星系統業務頻率實際占用帶寬,只向衛星運營商按照500元/MHz/年標準收取,此頻段內不再對網內終端用戶收取頻率占用費。免收衛星業余業務頻率占用費。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一)223-235MHz頻段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收費標準。
降低223-235MHz頻段電力等行業采用載波聚合的基站頻率占用費標準,由按每頻點(25kHz)每基站征收改為按每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現行800元/頻點/基站調整為1000元/MHz/基站。
原窄帶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每頻點信道帶寬25kHz)的收費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800元/頻點/基站。
(二)5905-5925MHz頻段車聯網直連通信系統收費標準。
1.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使用的,按照15萬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圍使用的,按照1.5萬元/MHz/年。使用范圍在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按照150萬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圍在10個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萬元/MHz/年收取。
2.為鼓勵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對5905-5925MHz頻段車聯網直連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實行“頭三年免收”的優惠政策,即自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財務年度計算,下同)免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頻率占用費。
(三)衛星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1.調整網絡化運營的對地靜止軌道Ku頻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衛星系統業務頻率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方式。根據其技術和運營特點,由原按照空間電臺500元/MHz/年(發射)、地球站250元/MHz/年(發射)分別向衛星運營商和網內終端用戶收取,改為根據衛星系統業務頻率實際占用帶寬,只向衛星運營商按照500元/MHz/年標準收取,此頻段內不再對網內終端用戶收取頻率占用費。
2.免收衛星業余業務頻率占用費。
(四)其他收費項目,按現行標準執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
(一)因私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160元/本降為120元/本。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80元/張降為60元/張。
(三)其他收費項目,按現行標準執行。
三、知識產權部門
(一)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收費標準,由1000元降為500元。
(二)變更費收費標準,由250元降為150元。
(三)對提交網上申請并接受電子發文的商標業務,免收變更費,其他收費項目,包括受理商標注冊費、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出據商標證明費、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商標異議費、撤銷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按現行標準的90%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