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國家裁判文書網登載香飄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蘇州香飄飄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法律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被告河南好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蘇州香飄飄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損失原告香飄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經濟財產損失及合理合法開銷合計數70000元。
該判決書信息顯示,原告香飄飄公司得知被告蘇州香飄飄公司委托授權并由好多多公司生產加工的奶茶商品,其包裝設計明顯的地方標志并凸出蘇州香飄飄公司企業名字,侵害了原告注冊商標權,并且,被告商品的包裝設計、包裝設計與原告知名商品的包裝設計、裝潢近似,能夠引起一些大眾錯認,造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表現。被告蘇州香飄飄公司主要經營與原告相似的商品,其公司名稱的運用引起一些大眾混肴,造成知識產權侵權,應更變企業名字。
法院認定,目前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有著較高的影響力,為一些大眾所熟悉,被告好多多公司、蘇州香飄飄公司的創辦時間分別為2016年、2017年,兩被告是之后創辦的工商企業,應當明白原告在杯裝奶茶商品上所持有的涉案注冊商標的影響力,兩被告在開展杯裝奶茶商品企業經營時對于這些應予以避讓,但兩被告卻在其被控侵權的奶茶商品杯身前面明顯地方上標記了“蘇州香飄飄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其行為表現很容易誤導一些大眾,有著明顯的攀附原告香飄飄公司注冊商標所具備的商譽的故意,有失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造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表現。